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第十四条
有效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三条
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