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章 税款征收第六十四条有效税务机关执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