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章 税款征收第五十八条有效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的,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根据被扣押物品的保质期,可以缩短前款规定的扣押期限。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