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章 税款征收第四十三条有效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