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账簿、凭证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