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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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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税务登记

第二十条

有效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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