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税务登记第二十条有效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