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税务登记第十三条有效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