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 文书送达第一百零三条有效受送达人或者本细则规定的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百零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