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运输机场的生产运营,维护运输机场的正常秩序,为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务。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在生产运营、机场管理过程中以及发生航班延误等情况时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