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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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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已废止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3月2日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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