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已废止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9年3月2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