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