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五章 邮件的寄递和损失赔偿第三十五条有效对于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分别作出下列处理:(一)不予寄递;(二)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的就地处理;(三)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四)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或者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前款(二)项、(三)项处理所需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