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对于违反禁寄、限寄规定寄递的物品,邮政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其种类、性质、数量等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不予寄递;

(二)通知寄件人限期领回,逾期不领的就地处理;

(三)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四)造成危害人身安全或者污染、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由寄件人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前款(二)项、(三)项处理所需的费用,由寄件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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