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二章 邮政企业的设置和邮政设施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因建设需要,征用、拆迁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或者邮政设施时,应当与当地邮政企业协商,在保证邮政通信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将邮政企业及分支机构、邮政设施迁至适宜的地方或者另建,所需费用由征用、拆迁单位承担。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