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章 附则第九十三条有效渔船的登记以及进出渔港报告,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渔业船舶的检验及相关监督管理,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渔业船舶检验的行政法规执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