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