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二十六条有效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