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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八条

有效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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