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六条有效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