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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六条

有效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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