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