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十条有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