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