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

(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