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新农药研制者可以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新农药的登记资料;农药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相应生产能力的农药生产企业转让其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的登记资料。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