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格证书的部门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