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