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章 既有建筑节能第二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经充分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方可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