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