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第十四条已修改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