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第二章 过渡性安置第七条有效对地震灾区的受灾群众进行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地震灾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投亲靠友、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政府对投亲靠友和采取其他方式自行安置的受灾群众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