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已修改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该证券公司被处置负有主要责任的,暂停其任职资格1至3年;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并可以按照规定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