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五章 监督协调第五十六条已修改托管组、接管组、行政清理组以及被责令停业整顿、托管和行政重组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工作情况。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