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五章 监督协调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债权人以及与被处置证券公司有关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