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四章 破产清算和重整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证券公司被依法撤销、关闭时,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清理工作完成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清理组依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撤销、关闭证券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