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三章 撤销第三十条已修改行政清理组不得转让证券类资产以外的资产,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易贬损并可能遭受损失的资产或者确为保护客户和债权人利益的其他情形除外。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