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第二章 停业整顿、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第十二条已修改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但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行政重组:(一)财务信息真实、完整;(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方面予以支持;(三)整改措施具体,有可行的重组计划。被停业整顿、托管、接管的证券公司,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行政重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