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收集特定商品、行业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海关应当予以保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