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海关工作人员在稽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