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第十四条已修改海关进行稽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二)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三)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四)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