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有效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