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一)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境内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二)未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解除不再具备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职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