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措施第六十七条有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有关的资料、信息:(一)证券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工作人员;(二)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三)证券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四)证券公司的开户银行、指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五)为证券公司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