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