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五节 融资融券业务第五十四条有效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证券公司应当通知客户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