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二节 证券经纪业务第三十七条有效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对客户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足的,不得接受其买入委托;客户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不足的,不得接受其卖出委托。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