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