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二十五条有效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自其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离任的,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未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离任人员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任职。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