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第五条有效单采血浆站由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设置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置,专门从事单采血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单采血浆活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