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血液制品,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供血浆者,是指提供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人员。单采血浆站,是指根据地区血源资源,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采集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