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三条有效血液制品检验人员虚报、瞒报、涂改、伪造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