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1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注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1次检查。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